河北工业大学成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学校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天津达闻成考网提供公告原文,供同学们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恪守学术规范与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并满足各层次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者,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设立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的领导与最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的学院方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资格以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优良;
2.非英语专业的,在学期间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或在学期间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证或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在学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并成绩合格;英语专业的,在学期间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小语种)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或在学期间参加第二外语全国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申请者须在规定日期前(毕业后三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再申请。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经审核不予毕业的;
2.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
1.各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按照普通高等教育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不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明确未授位的依据;
2.各学院在一定范围内对符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审核合格名单提交至本科生院;
3.本科生院汇总资格审核合格名单并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4.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者,由本人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评定表》后交所属函授站,由函授站在规定时间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对不具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以书面形式告知未授位的依据,将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5.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日期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评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方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
6.当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票数超过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同时指出建议不授予的依据;
7.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
8.本科生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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