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成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为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天津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办理。
第三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只限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业余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1.深入学习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在学期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并取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4.函授、业余的本科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各科成绩合格。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深入学习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考核通过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参加各类衔接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只认定核心课程成绩,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自考生,至少要在本市参加6门课程的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并取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过渡期内(2021年7月前)各衔接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专业课程成绩和外语成绩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条件一:考生在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考籍期间,未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外语成绩须符合下列4个标准之一:(1)2019年5月前通过由天津市学位办统一组织或认可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且笔试成绩合格;(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且笔试成绩达到375分及以上;(4)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考英语(二)”或相关语种的(如国考日语二、国考俄语二)考试,且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其课程平均成绩认定标准为,所有课程的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条件二:考生在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考籍期间,未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外语成绩未达到上述4个标准之一者,其课程平均成绩认定标准为,只认定核心课程成绩,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2.在学期间,受到学校或单位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3.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4.缺勤超过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者;
5.函授、业余学生在学期间有过留、降级记录者;
6.已获得同一学科学位者;
7.由于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两个月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不再另行受理;
2.各学院将提出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核实汇总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3.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初审,将初审符合推荐条件的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相应的档案材料,提交学校教务处;
4.教务处进行复审,对复审材料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函授、业余本科生)统一组织“主干课程”考试;
5.教务处将复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含函授、业余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的相关材料,以及“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函授、业余本科生)的名单反馈给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6.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评定;
7.教务处将通过审查的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情况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成人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8.准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八条在学位申请与办理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对相关责任人应予以处理,并撤销相关人员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颁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
第九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师大政发〔2019〕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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