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参考!2023年天津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天津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8年,原名天津中医学院。2017年,学校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2020年,学校成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2022年,学校成为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是原国家教委批准的唯一一所中国传统医药国际学院,是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中医药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校设有静海团泊校区、南开玉泉路校区。主校区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湖畔,占地2600余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
学校秉承“进德修业,继承创新”校训,以“传承与创新协同,科研与服务并举,以质量求内涵,全面协调发展”为发展方针,以“做精医学,做强药学,做实健康相关专业,做大社会服务”为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概况
第四条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成人招生录取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于1989年开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始终遵循成人教育规律,坚持“终身教育”和“服务社会”的理念,为社会培养更多专业领域的应用型人才。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升本科,学习形式为业余,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为中医学、中药学、护理学,其报名条件按天津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费收取按天津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为每生每学年1840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执行。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按照天津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新生学籍注册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以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培养。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天津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十六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代理招生。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天津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鄱阳湖路10号
邮编:301617
网址:https://jixu.tjutcm.edu.cn
电话:022–59596260;022–5959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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